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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策的提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法律界、法学界的共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策的继承和发展。对待犯罪,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有边、严有度,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结合、辩证统一。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刑事*策,不仅对于刑事司法,而且对于刑事立法,都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宽严相济*策体现的淋漓尽致 就刑法立法而言,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通过了8个 刑法修正案 ,前面6个修正案,都是对刑法作趋严的修正,比如,增加新罪、增设单位犯罪、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犯罪对象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等等。但从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始,不仅有趋严的修正,也有趋宽的修正,比如,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正,除了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外,特别增设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的除外。 这显然是给初犯或偶犯逃税罪者一个宽大的处置。特别是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策体现得淋漓尽致。该修正案一方面作了一系列趋严的修正,如增加7个新罪;扩大10个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高、增重8个罪的法定刑;扩大特种累犯的范围;提高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提高无期徒刑犯减刑、假释需要实际执行的年限;对某些死缓犯增设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可以视情适用禁止令等。另一方面,也作了不少趋宽的修正,如取消13个罪的死刑;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处理;对怀孕的妇女犯罪也进一步从宽处理;还增设 坦白从宽 制度;对假释需要实际执行的年限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及降低两个罪的法定最低刑等。以上说明该修正案的宽严相济精神跃然纸上。 现在正在进行的修正案(九)也将是这一*策的体现 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2014年10月起至今正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之中,已经审议过两次,还要进行第三次的审议,才能正式出台。我们深信,该修正案也一定会全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策,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凤凰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责编王德民wangdm@) 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关注凤凰大学问微信(ifengd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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