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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车辆在车库被泡,能否要求车库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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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郑州等地突降暴雨,导致大量地下车库、停车场的车辆被雨水浸泡,这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广大车主能否要求车库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车主将车子停在停车场车库,那么车主与车库管理方之间就成立了保管合同,车主具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车库管理方具有妥善保管车主车辆的义务。如果车主去商场购物、饭店吃饭、酒店住宿等,将车辆停放在店家指定的位置,也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车主和车库管理方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车库管理方因未尽妥善保管职责,导致其保管的车辆因暴雨等因素出现毁损灭失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大多车库管理方会主张不可抗力而企图免责,那么下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暴雨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达到难以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才属于不可抗力。然而,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人类可以通过观测天气进行天气预报,且中央电视台,各种天气预报app对极端天气均会进行预测和播报。因此对于下暴雨可能危及车主利益的情况,车库管理方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另外,车库管理方在暴雨可能发生而无法保障车主的车辆安全时,负有及时通知业主转移车辆避免受损的义务。如要车库管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车主便可以要求其在车辆泡水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车主在发生损害前已办理了车辆保险的情况,这样车辆因暴雨等情况受损后,车主往往能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但由此并不当然免除车库管理方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即依法从车主手中获得了代位追偿权,它依然可以向停车场主张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车库管理方由于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预防导致危害的发生的,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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